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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公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邵武市**镇**村**里**号,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房。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于2020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3月初,明知他人用于非法用途,通过官某某(另案处理)收购了同案人童某某(已判刑)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在童某某与官某某通过挂失盗走上述银行内的人民币104000元后,收取了官某某分赃的人民币1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银行卡用于诈骗等非法用途存在主观上的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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