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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20**********,汉族,柳州市**学校在校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明知他人资金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7300元,并从中获利约4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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