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绰号弟,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8月14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在盗窃他人31000多元后,来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铺子找黄某某,向黄某某告知其在钱场内拿(指盗窃)人家老板的钱,黄某某在意识到王某某拿的钱是非法所得后,仍接受王某某给予的1000元好处,并向王某某借款10000元,还在王某某自己没有银行卡的情况下,将王某某盗窃的14900存入自己的银行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王某某(因支付宝转账限额,当天只转了10700元给王某某,剩余4200元在黄某某的银行卡)。案发后,黄某某退还了其持有王某某盗窃的15200元,王某某退还了其花费后剩余的所有盗窃款,共计退还给被害人左某某29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15200元(已退还);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人口信息表等;3.证人王某某、左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盗窃案酒店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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