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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1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9********,汉族,大学在校生,户籍地福建省********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9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苍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1年1月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苍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明知道其银行卡可能被境外赌博、诈骗团伙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资金走账用途,仍然以每个月800元使用费的价格,将自身真实身份办理的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交给犯嫌疑人温某某转交诈骗团伙使用,其本人银行卡内资金流水共509余万元。后其又在温某某的授意下,以低价从其同学、老乡傅某某、费某某等人处取得支付宝、银行卡转交犯罪嫌疑人温某某,从中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苍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发还。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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