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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小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争吵,在漳州市龙文区瑞景城内街华厦房产门口徒手殴打被害人苏某某。后民警到达现场,并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被害人苏某某带至漳州市公安局蓝田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在派出所接待室门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再起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苏某某,致其左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苏某某的谅解。

2019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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