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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乡**村**屯**号,住上思县**镇**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上思县思阳镇那板水库附近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方某某在那板水库附近,其便驾驶车牌为桂P****6的小骄车多次冲撞方某某的车牌为桂P****8的面包车,方某某便下车逃离。黄某某便从车上拿砍柴勾刀追赶方某某,黄某某追上方某某后,便用砍柴勾刀背砸方某某头部三次、手部及腿部几刀,方某某被砸伤出血倒在地上。黄某某见方某某倒在地后拔打110电话报警自首投案。经上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方某某医药费、修车费共计14000元,方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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