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1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1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2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搭乘被害人黎某某的出租电动三轮车返回中山市**镇**村**队后,因车资问题发生纠纷,黄某某纠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黎某某后逃离现场。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8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后,黄某某赔偿被害人黎某某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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