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停在兴城市**西侧自家门前的电动三轮车被马某某驾驶的辽P****9宝马轿车刮蹭,黄某某与宝马车内的张某某、崔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商量索赔时,黄某某的亲属程某、程某某来到现场,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黄某某用拳头殴打崔某某致使崔某某倒地腰部受伤。经兴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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