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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75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分宜县**镇卫生院骨科医生,家住江西省分宜县**********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的一个病人在分宜县**镇卫生院放射科拍了一个X光片,因为报告单的部分内容没有打印清楚。被不起诉人找到该放射科医生被害人袁某某要求重新打印,被害人袁某某解释说打印机没有墨水,不肯重新打印,随后二人发生争吵,之后引发打架。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用拳头朝被害人袁某某的头部左侧打了一拳,并将被害人袁某某打倒在地,致使被害人袁某某耳膜穿孔。之后被害人袁某某用灭火器打了被不起诉人的腰部,最后双方被旁人拉开。2019年11月25日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分宜县公安局杨桥派出所接受讯问。2020年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书,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4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本案是由工作矛盾引起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袁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即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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