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6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州省化州市**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7月26日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小区底商**小酒馆内,因琐事与薛某某(女,22岁,辽宁省人)发生纠纷,后持酒瓶砸伤薛某某面部,造成其鼻挫伤,并致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在互殴过程中,黄某某被致伤头面部,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七万元,薛某某表示不再追究黄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黄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黄某某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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