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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民权县尹店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民事部分已和解,于2020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释放,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7时许,在民权县尹店乡**村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造成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综合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现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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