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现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6时25分许,在本市下城区凤起路与中河北路交叉口的东北角慢车道内,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毛某某因驾驶电动车剐蹭引发争执,继而互殴。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被害人毛某某,导致被害人毛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多处骨折等。被害人毛某某随即报警。同年12月15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毛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同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当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被害人毛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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