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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西安市临潼区**村**组,陕西西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港务区收费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康,陕西普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西禹高速港务区收费站上班时,与货车司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李某某在黄某某胸口处蹬了一脚,黄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的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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