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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小区**栋**号**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镇**宿舍。2019年7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廉政监督员、嘉定区妇联代表、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号上海市**汽车轴承有限公司宿舍,因怀疑妻子李某某有婚外恋,引发二人口角及肢体冲突,其间,黄某某将装有已煮好面条的锅子摔在李某某头部,后又将屋内热水瓶中热水倒在李某某头部及身上,并拿出屋内菜刀,将李某某面部划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全身多处Ⅱ°烫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右面部裂创构成轻微伤。

2019年7月7日,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救治并与民警约定在医院接受调查,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5月30日,黄某某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瞿某某(民警)的证言,能够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案发及黄某某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事发当日,黄某某因怀疑妻子李某某有婚外恋,而引发二人口角及肢体冲突,后黄某某将装有煮好面条的锅子摔向李某某头部,并将热水瓶中热水倒在李某某头部及身上,致李某某烫伤,后使用菜刀将李某某面部划伤等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勘查了案发现场并在现场提取了作案工具等事实;

4.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情况;

5.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6.《谅解书》的书证,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已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并自愿放弃伤势补充鉴定等事实;

7.上海公安智能搜索系统、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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