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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山东省济南市莱城区**庄**号楼**单元**室。2011年10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月3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凌晨,在兰山区白沙埠镇**村“中国通信信号****项目部”宿舍内,因口角对王某某故意伤害。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因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是否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不清,被害人王某某伤情造成原因不清。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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