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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18〕6号

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2月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红艳,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6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2月3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农某某、黄某某途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石肯**4S店对出路段时,发现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阿某某不慎掉落钱包,犯罪嫌疑人农某某于是捡起并转交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保管,被害人阿某某当即发现钱包掉落,于是与同行的被害人吉某某折返寻找并跟拾获钱包的农某某、黄某某理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扭打起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农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被害人阿某某身体乱捅,然后又持刀捅伤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扭打的被害人吉某某,造成被害人阿某某倒地当场死亡,被害人吉某某受伤。伤人后,犯罪嫌疑人农某某立即携刀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则被被害人吉某某现场控制,后路人途经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抓获。次日将犯罪嫌疑人农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阿某某属于锐器刺切胸部致肺脏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吉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他人盗窃的行为因未及犯罪数额不构成犯罪,现有证据也未能证实黄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综上,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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