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230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大道**号**学城**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克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5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柯某某(男,43岁)在克东县**歌厅因琐事发生厮打,随后双方倒在沙发上,柯某某在上面,黄某某在下面,黄某某持刀将柯某某面部和手部扎伤,经克公法鉴(2001)第73号法医学检验鉴定书、(齐)公(刑技)字【2018】493号鉴定书鉴定:柯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在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石坑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黄某某系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
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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