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顾某某前往南溪区今良造路“谢大大烧烤”找其前女友张某某,而后与张某某的朋友黄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黄某某、刘某某、孙某某、余某某四人用拳脚对顾某某进行殴打,其中刘某某、孙某某二人使用烧烤店塑料凳子殴打顾某某,致使顾某某受伤。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顾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某积极对顾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顾某某对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