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8********,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住宁都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陪母亲柯某某坐摩托车至宁都县会同乡桐口村观音寺找王某某要回由柯某某独资购买的小汽车(赣B****0)。由于王某某不肯拿出车钥匙,双方发生言语争吵,柯某某便动手抓扯王某某,王某某便推开柯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见此上前帮助其母亲,其用拳头朝王某某身上击打,被打的王某某抓住黄某某后脚先往上抬再往后推,黄某某被推到,其左边腰部撞到观音寺后门井边石阶上。黄某某起身从地上拿起砖头朝王某某头部、胸部、腿上等部位砸了几下,导致王某某受伤。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为左侧第4、5肋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传唤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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