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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有限公司工人,住定远县****小区(户籍定远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61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卜某某等人在定远县炉桥镇“古镇烤鱼”烧烤店内吃烧烤,黄某某与卜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黄某某用拳头殴打卜某某面部致卜某某左侧颌骨额突合并鼻骨骨折,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两次鉴定,卜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合并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卜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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