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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66********,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商住楼**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早晨,在肥东县店埠镇润和尚品商业街在建工地,黄某某因催要木工刷把与被害人包某某发生口角争执,黄某某将包某某右手食指卷伤,经鉴定,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直接引起的,当事人双方和解,自愿就民事赔偿形成书面协议并已执行,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黄某某刑事责任;黄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黄某某系民营企业(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助于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复工生产;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包某某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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