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4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工厂退休人员,山西省神池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1时25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宿舍大门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车进小区时因行路问题与醉酒的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纠纷,后黄某某下车与郭某某互相推搡致郭某某多次倒地受伤。经依法鉴定,郭某某外伤致第5骶椎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其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9月18日,黄某某与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郭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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