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在广东**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镇**居委会**大道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7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健,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客服中心上班,期间被害人罗某某到客服中心讨薪,后与广东**有限公司董事苏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吵,此时黄某某上前推开罗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上前用左手挽住罗某某的右膊将其往后摔,用手和脚打罗某某的下巴、胸口等部位,蔡某某(另作处理)抓着罗某某的手并将罗某某按在地上,黄某某用手和脚打罗某某的后腰、头部等部位。经鉴定,罗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事后,罗某某对黄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与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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