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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街**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11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北流市**镇**街自家一楼至二楼楼梯处,因生活用水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矛盾,黄某某将一盆事先准备好的热水泼向刘某某,造成刘某某的胸部、颈部、背部等部位被烫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塘岸派出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92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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