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4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居民身份号码45242619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开山镇**村的自家门口与被害人余某某因寻鸡问题发生争吵后引发肢体冲突,黄某某用玉米杆击打被害人余某某头脸部,致使余某某受伤。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黄某某犯罪时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案发后,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考虑到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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