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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1********,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弥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予以释放。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24日、10月24日两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同年9月24日、1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3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母亲胡某某两人在弥勒市**镇**村**的玉米地放水浇地时与同村的曹某甲、曹某乙父子因放水问题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曹某乙用锄头推了一下胡某某肚子部位,导致胡某某坐在王某某家地里,一旁的黄某某见状,抬着锄头与曹某甲、曹某乙打架。黄某某、曹某甲、曹某乙各自抬着锄头互相打斗,在打架的过程中,造成曹某甲、黄某某、胡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曹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黄某某、胡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弥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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