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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大专文化,广西********项目组员工,户籍所在地**县**镇**村**屯*号,现住**县**镇**煤**项目**部**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乘骑电动车到**县**镇“***大酒店”参加表弟生日宴会,期间喝酒一直喝醉得不省人事。宴席散场后,黄某某步行于8月25日凌晨1时许返回“****”小区,黄某某手持一根皮带上楼,因酒醉认不清房号,黄某某上楼后用手拍打关某所住的*****栋*单元***号房门,关某开门后发现不认识对方遂拒绝黄某某进入房内,黄某某坚持进入关某家中,被关某和陈某某合力将黄某某推出房门外,关某和黄某某在***号房门口互相拉扯了四次,之后黄某某将关某推到楼梯边,关某因脚踩空两人拉扯着一起跌倒至3楼往2楼台阶上,致关某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挫伤。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关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最高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过失致一人轻伤一级,未达到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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