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55********,成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号。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害人袁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成都市人,汉族,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系被害人之子。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3日、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5月9日补查重报。2020年1 月20日、3月28日、6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其丈夫庄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坪家村18组老姚日路边,与袁某某、白某某夫妻因田地纠纷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黄某某将袁某某的裙子抓住,导致袁某某倒地,致袁某某右臂中上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袁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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