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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新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昌吉市***路街道**村**号,现住昌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24日;2020年4月8日至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1月24日;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2020年6月9日至6月23日)。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在昌吉市**典当行内因债务纠纷发生殴打,期间造成鲁某某左手无名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被害人鲁某某手部伤势的形成原因方面的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未能形成证据锁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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