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工地施工过程中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打架,刘某某被黄某某踢倒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29日民警电话传唤黄某某到案。案发后,黄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刘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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