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红,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黄某某与余某甲在自家门口的园子地里围栏时与邻居丁某某发生争吵、抓打,黄某某用手中镰刀将丁某某的左额部挖伤,丁某某与黄某某继续抓打。余某甲与余某乙(黄某某之女)见状前往拉住丁某某,丁某某咬余某乙的右手指根部,黄某某制止,丁某某咬黄某某的左手小指处,致丁某某的二颗下门牙松动。丁某某将松动的二颗下门牙齿抠放在自己的手中。丁某某受伤后于2019年2月22日到兴仁市**医院进行医治,因**医院没有牙专科,2月27日,丁某某到兴义市人民医院看牙科,医生在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下,拔除两颗残冠牙齿。
2019年3月29日,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丁某某左眉弓损伤属于轻微伤,未对其牙齿脱落进行鉴定。丁某某对此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2019年5月15日,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丁某某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丁某某此次外伤(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评定为轻伤一级。
因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普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委托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对丁某某损伤作鉴定。5月29日,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某伤情作出鉴定:丁某某被他人打伤致牙齿脱落2枚为轻伤二级;丁某某被他人打伤致左额部疤痕遗留为轻微伤。
案发后,余某甲、黄某某、余某乙一家与丁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黄某某等赔偿了丁某某医药等费用,丁某某对黄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黄某某等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黄某某等与丁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医疗等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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