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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邰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下午18时许,黄某甲在乐亭县胡家坨镇黄庄村因玩牌与黄某乙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黄某甲将黄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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