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2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津市市**镇钟灵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2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妻子胡某某因其屋后竹林所有权问题与邻居雷某某争吵,随后黄某某与雷某某之子唐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被周围群众劝开后,黄某某遂返回家中,拿出一把镰刀,将被害人唐某某手砍伤。经津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唐某某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津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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