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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路,住洪湖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4月28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6月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王某某、谢某某、邵某某等人在洪湖市**镇**村持木棍、菜刀、铁锹等工具将高某某打伤。2001年3月14日,高某某的伤情经洪湖市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重伤。2001年4月25日洪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2年至2005年被洪湖市公安局**派出所聘为巡逻队员,2005年至2020年5月被洪湖市公安局聘为驾驶员,2020年6月洪湖市公安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月14日,洪湖市公安局对本案重新立案侦查(补录平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逃避侦查,时间超过了十五年的追诉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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