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市中区**镇**庄**号。2019年10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22时许,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内,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推搡,黄某某将梁某某右手食指掰伤,造成梁某某右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4.5万元,取得其谅解。
2019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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