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现住三亚市**局。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0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17 时许,农民工张某某、王某某夫妇到海南省万宁市**镇**工地的项目部处讨要工资,工作人员胡某某找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解决此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看到张某某、王某某拿的是工资条复印件,便要求对方提供工资条原件才肯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互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踢中张某某肚子部位一脚,致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左胸部损伤造成左侧第5、6、7肋骨多发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礼纪边防派出所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5.5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任亚娟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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