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队**号,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苑**栋**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6 月30 日13 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大厦保安亭处,见到被害人王某某用手机与他人聊天时的内容暧昧,就与王某某发生口角,接着黄某某在保安亭内拿起一根钢管并将王某某拉到该大厦的停车场内,持钢管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经海口市龙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伤情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5日,黄某某和王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取得王某某谅解。2020年8月10日9时许,黄某某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投案。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孟云龙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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