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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乡**村**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楼**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1日22时30分许,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度**房消费,在**房消费的刘某某醉酒后在走廊上让保安员贺某某过去敬酒,还对贺某某纠缠推搡。这时在**房消费的姚某某上前劝阻,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刘某某、郑某某与姚某某一起走进**房里,后刘某某、郑某某遭到曾某某、姚某某、黄某某、肖某某、杜某某、沈某某(后三人在逃)等多人殴打。被害人郑某某被打伤,经法医鉴定郑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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