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3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镇**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为相识的朋友关系,2020年4月12日01时许,黄某某与被害人沈某某等七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路**餐厅饮酒,席间二人发生争执,黄某某遂用手推被害人沈某某至墙边并用拳头殴沈某某,造成沈某某头皮挫伤、右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13日,黄某某主动到龙岗分局布吉派出所投案自首,对故意伤害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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