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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5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18,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6月30日08时2O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其老婆王某某驾驶电动车路过钟鼓楼菜场黄金堂路出口时被肖某某拦住,肖某某称荆东路**号的二楼仓库的产权归自已所有,要求黄某某归还荆东路**号的二楼仓库的产权。双方随即发生纠纷,肖某某拦住不让黄某某离开,随后王某某用自己随身携带的手包击打肖某某,但是肖某某仍然不让黄某某及王某某离开,随后黄某某用手推了肖某某一下,因当时地面湿滑,肖某某摔倒在地。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被害人肖某某实施了伤害行为并具有伤害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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