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荆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钟祥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6月15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因另案被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钟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补查重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2019年2月15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9]40号起诉书起诉至钟祥市人民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请示移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同意移送。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该案。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审查认为,钟祥市公安局认定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