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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绰号“师某某”),男,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9********,1969年**月**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湖南省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乡**村**组。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徐某某牌馆一起打一元的鬼麻将,黄某某下庄后到另外一桌打字牌,因刘某某一桌的麻将没有打一会就散了,黄某某就说还好没有打麻将了,打字牌可以多打一会,刘某某就骂了黄某某几句。两人发生争执,双方就拉扯在一起,后被旁人劝开。刘某某又拿麻将将黄某某的额头砸出血,黄某某气愤之下挣脱劝架人祝某某围抱后,双手用力推搡刘某某胸部,刘某某失去重心跪倒在牌馆的空调边上,其中右膝盖硬性着地,黄某某过去又对刘某某头部进行殴打,后被人拉开。刘某某右膝盖着地时,造成右髌骨骨折,其伤势经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黄某某赔偿刘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和解协议书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辨认笔录9.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加害行为,事后已赔偿到位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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