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7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何某甲、陈某某、何某乙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两名女子在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大排档处吃夜宵。被害人聂某某在旁边****大排档喝醉酒后,行走到何某甲等人吃夜宵所坐的桌子周围,用脚踢了—脚给何某甲后,双方发生冲突,何某甲即从裤袋内取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伤聂某某,随后,何某乙手持夜宵档的塑料凳子、陈某某手持水烟筒、黄某某手持啤酒瓶伙同何某甲围殴被害人聂某某。打架过程中,何某甲的弹簧刀脱落掉地,于是何某甲走到夜宵档的点菜区取一把长约30厘米的切菜刀对聂某某继续砍打。聂某某被砍伤倒地流血后,何某甲、何某乙、陈某某、黄某某逃离现场。聂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于2005年3月4日晚23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鉴定,聂某某符合锐器作用于右大腿致右股深动、静脉断裂,出现失血性休克,经治疗无效逐渐出现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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