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系盘州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8日1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妻子袁某某在盘州市**街道**小区门口停车时,与陇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电话告知黄某某,黄某某赶到现场与陇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打架,打架过程中双方均有受伤。经鉴定,陇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黄某某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全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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