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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99********,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父母黄某甲夫妇因做服装生意而租用的椒山村组里的房屋需要改造,准备拆迁,欲将店内的一些电器设备拆除时与椒山村一组的组长匡某某、陶某某俩夫妇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抓扯,闻讯赶来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匡某某、陶某某打伤。后经司法鉴定:匡某某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约1/4构成轻伤二级,陶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匡某某、陶某某的损失,被害人匡某某、陶某某当天出具刑事和解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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