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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黄某丁系南安市**街道**村村民。因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养父当众说黄某丁是傻子,黄某丁即经常到南安市**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门口责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人。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黄某丁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门口遇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母亲黄某丙即又责骂并欲推黄某丙时,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隔壁的**便利店小卖部看见后,将黄某丁按倒在地上进行拳打脚踢,造成黄某丁左侧第6、7肋骨折。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黄某丁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呈请到案经过报告书、接受证据清单、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撤诉申请书、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王某某、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检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黄某丁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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