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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织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在织金县**镇**村**组发生矛盾后抓扯,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倒地受伤。经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侧第7至12肋骨骨折,张某某的左侧第7-12肋骨折并左侧血气胸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8月26日,黄某某赔偿了张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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