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乡**村**组,住西峡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一次退回西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峡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西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峡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再次移送起诉。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6日,在西峡县**乡**村郭某某家门前的路上,因郭某某家修堰问题,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互相厮打,造成两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郭某某尾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身体其他处损伤属轻微伤。黄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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