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4〕5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3年5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50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5月14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在兴仁市潘家庄镇**村***组黄某丙家门口,因家庭经济事宜发生争吵并打架,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使用一把木制椅子殴打被害人黄某乙的头部,致黄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左额部损伤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甲主动投案,赔偿黄某乙医药费,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黄某甲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有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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