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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大祥区**楼**栋**,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4时许,黄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医药公司家属楼1栋501室其家中,与其女友被害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摔砸室内烟灰缸、杯子等物,黄某某上前控制其右手时致上臂软组织损伤、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同年11月18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同年11月22日,黄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其谅解。因王某某与黄某某已订婚,并预定于2020年1月内结婚,请求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以上事实,有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陈述、户籍资料、调解材料、证明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其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且黄某某与被害人在案发后已订婚并准备结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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